企业上市条件汇总(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精选层、转板上市)
一、主板:指沪深交易所的主板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收入: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资产: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科创板上市条件
行业领域要求: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一)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财务指标:
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三)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第二十四条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创业板上市条件
第三条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四、新三板的精选层可以算是小IPO
精选层准入条件: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有四个标准,分别为:
(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这里的“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创新层升级到精选层条件: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不能进入精选层的原因: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精选层降层的条件: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五、满足条件可"直达"创业板和科创板!沪深两所发布精选层转板上市办法:审核时限为2个月
对于市场主体的反馈意见,深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于合理可行的建议予以吸纳,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一是将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三是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本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1、转板上市审核
第三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审核),认为转板公司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认为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2、转板上市条件
第十一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二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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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可转债交易需要开通创业板吗
对于创业的可转债交易和打新,需要投资者开通创业权限,没开通创业,则无法进行创业的债券交易和打新。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软件开通创业权限,也可以选择去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通,在开通创业之前,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万元;2、满2年的交易经验;3、风险等级配匹。同时,可转债存在以下的交易规则:1、T+0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在当天买入的可转债,在当天可以卖出;2、可转债无涨跌幅限制;3、临时停牌,即当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当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拓展资料:创业又称二市场(Second-board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是对主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创业与主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发展创业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中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二市场和主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对投资者来说,创业市场的风险要比主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创业公司再融资的审核权已经确定将由证监会下放到深交所。此举将提高创业公司再融资的审核效率,同时也是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的又一突破。市场人士也更加期待主、中小再融资,乃至新股IPO的审核全面由沪深交易所承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审分离”。
在交易软件上静听范易怎么看大盘行情和创业板行情的对比
大盘按999999,创业板按399006 大盘:是指沪市的“上证综合指数”和深市的“深证成份股指数”的股票。大盘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方法编制而成的,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股价变动和走势的指标。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包括A股和B股)为样本,以发行量为权数(包括流通股本和非流通股本),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的股价指数。 深圳成份股指数: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为样本,以流通股本为权数,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0点的股价指数。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由于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大多趋向于创业型企业,所以又称为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大信研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创业板IPO关注的几个问题
以“大智移云”为代表的新技术,带来新的产业形态和经济模式,也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迎来发展新机遇。而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与创业板注册制“相遇”,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大信技术标准部梳理创业板注册制后相关企业IPO项目概况,并分析总结出审核中关注的三大财务问题,给IPO项目审计工作以启发和帮助。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6月15日,深交所开始接收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截至2020年10月25日,已有420家企业在创业板提交IPO申请,其中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企业33家,占比7.86%,是创业板注册制下IPO企业数量排名第三的行业。
这33家IPO企业所处的状态如下图所示:1/3的企业IPO处于中止状态,其中除1家企业是由于更换审计机构主动申请中止外,其余10家企业都是由于财务资料更新申请中止;2家企业注册生效并已发行上市,3家已提交注册,2家已通过上市委会议,过会率21.22%。
从已过会的7家公司来看,报告期内资产规模普遍都不是很高。
最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基本都在5亿元以下,超过5亿元的有两家,其中最大的一家为11.25亿元,最小的为1.78亿元;平均营业收入达8亿元的有2家,4亿元的有3家,剩余2家分别为2.08亿元和1.4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在7000万元的有2家,6000万元的1家,5000万元的3家,4000万元的1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在10%以上有2家,5%以上的3家,剩余2家分别为4.38%和0.74%。
在成长性方面,报告期最近3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复合增长率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出,报告期内除了研发投入占比以外,7家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都在增长,而且除前两家之外,其余5家营业收入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都在20%—40%之间。
根据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为境内一般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03
审核中关注三大财务问题
0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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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未盈利”企业可在创业板上市,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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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者不辩,辩者不善......
历史时刻!
昨天(2月17日),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面开始实施,这是资本市场极具纪念意义的时刻。
就在同一天,深交所也发布“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用“未盈利上市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自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以来,首次开始允许“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申报上市,意义重大。
所谓的“未盈利”企业,并非单纯的指“报告期内”亏损的企业,而指的是:公司成立后,一直亏损,截止到申报之前,仍然没有实现盈利的企业。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创业板此次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体现了巨大的包容性。
谷主总结了两大亮点,一起去瞅瞅。
亮点一:首次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普通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有三条标准:
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标准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标准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谷主分析认为:
交易所在此次“问答”中提到,自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之初,就制定了“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也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同时也考虑“稳中求进”的实际情况,彼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
实际上,创业板注册制2020年开板以来,在创业板申报上市的企业,都在标准一和标准二之间选择,其中更多的选择“两年5000万利润”的标准。
无论是标准一还是标准二,都对盈利提出了要求,标准一要求三年报告期,最近两年需要盈利,其合计利润不低于5000万。
实践中,对盈利的标准要求更高,一般中介机构要求按照标准一申报的企业,其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到7000万。
另一方面,尽管标准二号称“市值+收入” 指标,其只要求“利润为正”,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利润指标,但其本质仍然是要求盈利,不能亏损。
而且在实践中,尽管按照标准二,但最近一年如果没有超过5000万利润,申报仍然有一定的风险。
总之,在实施“全面注册制”之前,创业板对于“最近一年或者两年盈利”,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此次正式启用标准三,也即允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正式取消了“盈利”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未盈利”企业,并非单纯的指“报告期内”亏损的企业,而指的是:公司成立后,一直亏损,截止到申报之前,仍然没有实现盈利的企业。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创业板此次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体现了巨大的包容性。
不过,标准三针对的显然并非普通企业,一般的企业要满足这个标准仍然并非易事。
首先,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显然是针对“强研发强技术的独角兽企业”。
预计市值要求的是在发行的时候的市值不低于50亿,由于其要求的是发行的时候,企业并不好把握,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就很好理解。
既然要求在发行的时候市值不低于50亿,那在申报前的最后一轮融资,其投后估值肯定不会离50亿太远。
可以想见的是,对于成立后就没有赚过钱的企业,其上市前最后一轮对外融资,估值仍然可以高达40亿到50亿之间,这样的企业,显然是“独角兽型”的企业,并非普通企业。
另一方面,营收不低于3亿元,实际上是对“未盈利”企业跑通商业模式的要求。
盈利是对于产品达到规模化生产后的要求,而只要求营收不要求利润,实际上是要求企业的产品能被市场接受,具有商业化可行性,其商业模式已经跑通,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一定规模营收,仍然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上市参考价值。
亮点二、仅“新兴行业”可亏损上市
“未盈利”企业上市,除了对市值营收有要求,对所属的行业也进行了严格限定。
此次深交所发布的“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了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的行业范围,包括:
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
也就是说,只有战略新兴型行业的企业,才允许按照“50亿市值+3亿营收”的标准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对行业的限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普通的制造业企业,其从成立之初就一直亏损,从来没有盈利,这样的企业暂且不论是否能够申请上市,就其生存本身而言,都会有很大的问题。
这表示企业一直在做亏本生意,不能自我造血,且未来也看不到盈利的希望,从根本上看,这样企业的商业模式就是不可行的。
不过,对于战略高科技企业来说,现在未盈利是有原因,很大可能性是前期需要大量的研发或者设备投入,研发费用太高或者摊销太多,但一旦企业上量,其很快就可以实现盈利;
或者对于医*类企业来说,从研发到产品商业化,周期太长,但一旦新*推向市场,也可以快速创业巨大的商业价值。
从限定的行业来分析,“未盈利”行业,大概率仍然主要聚焦在两大行业,芯片和*业。
先进制造中就包括了芯片半导体行业,从芯片的设计、制造、封测,以及材料设备,还有芯片应用的各个下游产品链;
而生物医*行业,则会鼓励更多的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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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实务操作研修班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创业板上市需要哪些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IT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多少净利润
本期摘要:
1、数据显示,5,000万元的净利润门槛是客观存在的。
2、注册制创业板上市的IT公司平均发行市盈率为55倍,平均募集资金额10亿元。
3、创业板审核时间较长,今年上市的IT公司平均耗时一年半。
4、在创业板上市的IT公司市值普遍较小,整体较为平庸,应注意提升发展能力和利用资本的能力。
免责声明:
创业版出来了,网络高科技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呢?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标准是什么?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经申请和批准,在各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制度评价和约束的公司的总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低于主板中小板,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也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具备特征1、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创业板市场的首选群体,其他具有独特性行为的企业,以及传统行业与现代技术融合所派生的新兴行业中的企业,也是创业板市场的挑选对象。2、主业突出、技术独特、产品市场潜力大,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3、创业板市场不应对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进行限制。4、创业板市场不仅接纳中小型创业企业,也欢迎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三、标准:(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