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转标”之信贷资产的私募债通道实操手册
此业务对银行的意义
不占用表内贷款额度
让自己的授信客户(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要求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不占用银行的表内额度的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
赚取更多息差收入
银行用自己的理财资金去购买私募债,可以赚取更多的息差:银行的理财资金成本大概在5%,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平均票面利率在9-10%,那么银行可以赚取的息差收入将高达4-5%
债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实现表内贷款表外化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备案制的债券,没有资金用途使用限制,一般私募债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这种通道方式,用理财资金来置换原来的表内贷款,实现表内贷款表外化
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受8号文限制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可以在沪深交易所的相关交易平台转让的债券,不属于8号文中监管的非标范围,所以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债是投资标准化债权,不受8号文限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界定
定义
非上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委托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两个试点办法、两个指引(指南):两个交易所先后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引》/《业务指南》
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规则:证券业协会和登记结算公司相应出台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结算规则
中小企业界定
发行对象: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根据从业人员人数或营业收入按行业划分划分为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的中小企业界定文件详见附录)
行业上:暂不包括金融业和房地产业
试点区域:截至目前,深交所私募债券试点范围已扩充至十六省五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福建、新疆、云南、江西、广西、黑龙江、陕西和湖南。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
流程:
1.银行筛选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要求的授信客户,进行授信流程
2.券商针对银行筛选的客户进行尽调、设计债券结构(期限、额度、抵押物等)、备案
3.银行用理财资金通过券商的小集合或者信托等通道购买私募债
注意:
步骤1和2可以同时进行,甚至几单私募债可以交叉做,加快速度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要审计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半年度的财务报告
有关担保的问题和企业融资成本的问题,按照银行的标准来定
(四)银行理财资金购买私募债的一般流程
(该流程图可能会因为银行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变动,仅供参考)
附录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尽职调查清单
1 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设立至今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1.2 公司目前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内外部股权结构图(即公司与股东、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的完整结构图,应包含从最上游股东至最下游的所有企业和股东,请标明持股份额);
1.3 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控股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表(如未经审计,则取得财务报告);
1.4 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历任股东与现行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
1.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对其投资的其他企业,请提供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1.6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以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1 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简介;
(2)公司所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前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今后中长期规划等;
(3)行业中主要业务指标的市场统计资料、最新的销量调查报告或统计资料;
(4)影响行业的主要因素分析。
2.2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与国内同行业各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服务价格、收入、利润、资产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统计比较;
(2)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基本情况简介。
2.3 发行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包括地理优势、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等;规模优势(是否有规模经济效益);管理、技术优势(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方面的独特性等);价格、服务质量优势等(如有);品牌及企业文化方面的优势;其他优势(如中央、地方的优惠政策等)。
2.4 公司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销售模式等);
2.5 公司最近三年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2.6 公司最近三年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上述人员兼职情况、薪酬情况、持有公司股权及债权情况的说明;
3.3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4 关于公司治理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
4 公司的财务状况
4.1 公司最近2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2 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主要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和相关合同;
4.3 公司上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如有,请提供相关合同或文件;
4.4 公司正在履行偿还义务的各类借款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借款,如:银行借款、信托融资、典当借款、集合债等;
4.5 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如有,请提供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4.6 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情况,如有,请对该未决诉讼所涉事项进行说明;
5 公司的资信情况
5.1 公司税务登记证及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完税凭证,享受的税收政策并提供税收优惠的有关批文;
5.2 公司最近两年各笔借款的还款凭证;
5.3 公司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5.4 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6 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6.1 公司就限制利润分配、限制资产再抵押出具的承诺;
6.2 如本次发行拟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请提供保证人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其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6.3 如本次发行拟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担保,请提供担保物或质押物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或质押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等;
6.4 如本次发行拟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增信,请提供相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种类、投保人、受益人、主要理赔条款及金额等;
7 其他重大事项
7.1 对公司未来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7.2 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作为重大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
下列可以作为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的有()。来自Ⅰ.承销商Ⅱ.商业银行Ⅲ.持股5%的股东Ⅳ.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
参考答案:B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5)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争论|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责任承担的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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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小企业私募债涉及欺诈发行的,承销商民事责任承担是否可以适用《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在争议。公开发行证券中涉及虚假陈述时,对于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主体责任承担,法律层面有了较为明确的处理规则,司法实践层面也有了较多裁判案例。但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中涉及虚假陈述时,如何裁判发行人、承销商相关主体责任,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处理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件的出现,将上述问题摆到了司法实践面前。本文试着对此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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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因中小企业私募债欺诈发行起诉赔偿
据媒体报道:
为解决经营困境,S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决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为达到顺利发行目的,章某授意胡某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的重要事实,为到公司开展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现场调研的承销商、担保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使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制作的审计报告结果发生重大误差,也骗过了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并将上述不实的审计结果写入募集说明书中。
之后,S公司私募债项目取得交易所备案通知书,并连续发行了两期中小企业私募债。资金募集后,章某即将大部分钱款归还了高利贷,并无法还本付息。后承销商向公安报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在随后的上诉审理中, 二审法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挽回损失,上述私募债的投资者某基金将承销商等主体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认购本金及相关利息。
2
承销商责任承担法律适用的两种不同观点
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最直接的监管规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5月22日分别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述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备案及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服务、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承销商应承担的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及监管责任。但纵观规定全文,并未涉及承销商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
让我们来追溯上位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条明确其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所制定。《公司法》主要规定了证券发行的原则,并未涉及到承销商这一角色。针对发行人虚假陈述时承销商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予以了明确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断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民事责任承担是否适用上述条款,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属于公司债券,该问题虽有争议,但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得到解决。
据监管机构说明:
在公安局批捕章某、胡某被检察院提出异议,检察院认为《刑法》第160条的“公司债券”是否包括新出现的“私募债券”界定尚不明确。在此关键节点上,当地证监局请示证监会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及《关于发布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公安局出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公司债券的说明,该说明成为司法机关批捕章某、胡某的重要依据。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涉嫌欺诈发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一定分歧。为进一步深入讨论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证监会、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召开专题研讨会,形成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流看法。
二是该条款是否仅指公开发行证券还是也将非公开发行证券纳入保护范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仅指公开发行证券。理由为:
1、从文义解释看,条文载明“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所谓公告即为公开宣告,这与公开发行证券时相关材料应按规定公开相联系,而作为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材料并不存在公告一说;
2、作为现行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司法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该解释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3、从历史解释看,现行《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是延续1998年首次下发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19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仅规定了公开发行,并无非公开发行一说;
1998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将非公开发行证券纳入其中。理由为:
1、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不仅规定了公开发行也规定了非公开发行,因此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涵盖非公开发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已于2015年5月废止,被两所分别下发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取代。而该办法中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券中承销商民事责任表述与《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基本类似;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2:专业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并完整保存与债券发行、转让相关的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检查工作记录、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公告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承销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除承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时,《证券法》尚无非公开发行证券一说,非公开发行证券系该解释发布后《证券法》修订时添加,不能以该司法解释来否定非公开发行证券适用第六十九条。
2
承销商责任承担不宜适用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中小企业私募债民事责任承担不宜适用《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因为:
首先,现行《证券法》第二章系围绕证券公开发行所规定,虽然也规定了非公开发行,但也只是对非公开发行不得采取变相公开方式上做了禁止规定,在其他方面并未过多涉及。
其次,《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承销商民事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承销商更为专业也更利于掌握相关信息,而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则可以弥补普通投资者这一弱势地位。而对于认购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来说,其并非普通投资者,而是符合监管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在专业以及信息掌握上有的并不比承销商弱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而导致加重承销商责任。而且,在投资者适当性纠纷处理中,监管规定也是仅针对与普通投资者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与专业投资者纠纷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再次,《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对《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如何操作的细化规定,是目前处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唯一可适用的司法规则,从该解释的整个内容来看,其是围绕公开发行证券而规定,保护的是因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虚假陈述导致损害的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尽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分别下发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承销商责任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但上述规定效力仅为自律规则,而作为上位规则的证监会规章《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却未明确对承销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以该规定解释《证券法》第六十九条适用中小企业私募债并不具有说服力。
4
判断承销商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
没有了《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判断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只能适用我国《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等原则条款。从法律关系上看,中小企业私募债欺诈发行,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可能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
就侵权法律关系,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承销商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时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履行必要的立项、内部审核程序。若承销商在尽职调查中存在过错的,可能涉嫌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相应侵权责任。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五)信用记录调查;(六)所募资金用途;(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若有);(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应遵循审慎原则,履行必要的立项、内部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在内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三)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就合同法律关系,投资者经承销商推介,签订中小企业私募债认购协议,与发行人产生认购合同法律关系,与承销商产生金融产品销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若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判断承销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都在于承销商是否审慎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即程序上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内部审核等程序,实体上是否在尽职调查中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对于举证规则上,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承销商而言,其需举证其履行了尽职调查程序,比如提供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等;但对于投资者而言,若其认为承销商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或故意虚假陈述等过错行为的,应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同于公开发行证券,其发行、承销等标准和要求都远远低于后者,因此在审查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是否履行审慎注意义务时,不能以公开发行证券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标准来审视,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性。若对于承销商责任课以过重,固然表面上可以达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但这会直接影响承销商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提升私募债券发行的成本,从而反过来影响市场融资效率,最后侵害的是所有投资者的整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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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完的话
本文编写过程中,上述观点遭到了魔都券法社员们的集体质疑。本来打算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对文章内容作一修改完善,但思来想去,觉得并非我心,况且本是学术探讨,有争论才有意义,有碰撞才有收获,遂决定以原观点刊发,请各位看官们不吝拍砖或打CALL,并在下面投票栏中选择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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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私募债券发行的统一条件
1.净资产方面:无明确要求。
2.盈利能力方面:鉴于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对盈利规模、是否连续盈利等方面无明确要求。
3.偿债能力方面:对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无明确要求,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
4.现金流方面:无明确要求,根据公司债的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
5.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规定,如:
(1)存续满两年。
(2)生产经营规范,内控完善。
(3)企业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无债务违约行为等。
6.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上交所表示,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优先接受备案。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具体条件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或省级**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梦想城镇小猪基金怎么关闭?
关于这个问题,关闭梦想城镇小猪基金的具体步骤如下:
1.联系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电话或者官方网站联系基金管理人,了解基金关闭的具体情况和流程。
2.提交申请书:投资者需要填写基金赎回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然后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3.等待处理:基金管理人会审核投资者的申请,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并核算申请人的份额赎回金额。
4.赎回份额:基金管理人会将申请人的份额赎回金额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基金的赎回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的关闭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需要仔细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做好风险管理和投资规划。
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品种,主要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属于企业债券。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刚刚,超跌行情开始启动,A股将迎报复性反弹,你还在股市吗?
苟且偷生着,估计很快就不在这个市场了。了,管理层一步步去散户化,举措已经见诸报道,市场要变天了。任凭你单打独斗怎能搞得过管理层呢?用不了多久散户一个个举手投降,灰溜溜滚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大吗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司法解释中唯一可借鉴的是人民银行对民间信贷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在企业选择上,试点时期证监会将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开试点,但企业选择由券商来主导。各券商对此态度均较为积极,希望将此作为新业务增长点。值得注意的是,债券承销中选择发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资人群体有限的影响,券商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时,首要工作或是培养客户资源。好处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基本要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扩大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加强了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其具体的基本要素如下:1.审核体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由承销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交易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如接受备案,交易所将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私募债券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2.发行期限发行期限暂定在一年以上(通过设计赎回、回售条款可将期限缩短在一年内),暂无上限,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3.发行人类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4.投资者类型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5)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5.发行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6.担保和评级监管部门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为降低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不强制要求担保。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过:(1)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2)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3)商业保险。7.发行利率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指南》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群体有限,发行利率高于市场已存在的企业债、公司债等。8.募集资金用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资金用途偏于灵活。可用来直接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不需要限定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转让流通非公开发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根据《业务指南》私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01元。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私募债券当日收盘价为债券当日所有转让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优势1.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短贷长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增加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未明时保持债务融资资金的稳定性。2.发行审批便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审核上率先实施“备案”制度,接受材料至获取备案同意书的时间周期在10个工作日内。私募债规模占净资产的比例未作限制,筹资规模可按企业需要自主决定。在发行条款设置上,期限可以分为中短期(1~3年)、中长期(5~8年)、长期(10~15年)。债券还可以设置附赎回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等期权条款,还可分期发行。在增信机制设计上,可为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也可以设计认股权证等。3.资金用途灵活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允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全额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4.提升市场影响因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范围较广,包括理财产品、专户、证券公司都可以投资,因而债券发行期间的推介、公告与投资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形象。债券的成功发行显示了发行人的整体实力,债券的挂牌转让交易也会进一步为发行人树立资本市场形象。私募债也有助于企业在监管部门处提前树立良好印象,为企业未来上市等其他融资安排创造条件。望采纳,谢谢!
中小企业私募债取消?
关键是券商资质问题,哪些券商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以后销售网络大,自身资本实力强的券商将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债券受托管理人请教
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受否可以为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应该是商业银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