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是给银行还是证券(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

2023-11-30 10:30:05 59 0

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是股东质押手中的股票来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提供资金的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等,股票质押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

股票质押的目的是为了快速获取短期资金,那么显而易见的是一定是哪块出现了资金短缺,如果质押方没有公开作出声明的话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不过大部分的股票质押还是偷偷摸摸的干的,很少见到有股东大方地承认自己质押了很多股票,虽然有些地方还是能查到总的质押量的。

我们不能一味的说股票质押怎么怎么不好,存在这种融资方式一定是有其道理存在的。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直接把股票卖掉,那样能拿到的资金还多些(不受质押比例的限制)。你想能来大规模质押股票的在公司董事会基本上都是有席位的,他们的未来和公司是紧紧绑在一起的,如果抛掉了股票万一被别的股东收走了,钱是拿到了到时候就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相当于一辈子辛辛苦苦扶持起来的公司就被别人抢走了,这是万万不能发生的。

另一个原因是股票还处在限售期,比如是定向增发或者是刚上市的股票,正常途径这些股票是无法抛售的,但是通过股票质押的方式变相的实现了减持,同时也不会影响当前的二级市场股价,堪称最快的股票变现方式。

股票质押这个信息出来的时候,人们一般会比较恐慌,第一反应是公司这么缺钱一定是经营不善或者是遇到了财务危机,反正都不是啥好消息先跑再说。我记得以前股市大盘连续多日下跌的时候,市面上就传出了各类股票质押快要爆仓的消息,这个时候大盘并不会因为跌了很多而风险降低,反而因为有大规模质押的情况而越跌越危险,因为一旦跌破股票质押的平仓线,短时间内会有大量的质押股票被抛出,股市会进一步下跌。不断的下跌带来的是质押盘的持续爆仓,直到打穿所有的杠杆资金(15年杠杆牛市结束时先消灭外面的10倍杠杆配资,然后是场内的融资融券,最后是股票质押清盘线)

如果质押资金是为了套现,说明自己的股东都不看好,也不能指望股民来接盘了,妥妥的利空。如果是资金是给公司经营周转使用,尤其是新项目或者产线等,可以认为是利多因素。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自,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360问答股票的专用席位...

商业银行向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这对证券公司而言来自是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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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场外股票质押受限,为场外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被禁止

点击查看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亲自设计并参与授课的合规大讲堂详情:

 

是日,靴子终于落地,监管机构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证券公司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关于这一监管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1. 承接此前市场的声音,证券公司场外股票质押被停。目前来看,主要禁止的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参与场外质押,防范证券公司经营风险。

监管机构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监管规则确定之时,就对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高度关注,除了强化整个业务的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在整个公司层面额外增加计提该项业务的风险准备金,监管的目的,始终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业务进行管控。

近两日,随着A股的调整,股票质押触及平仓的事件频发,一方面要考虑业务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平衡业务对经营机构的影响,最终,监管叫停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这一业务。

同时,监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2. 监管禁止证券公司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对资管参与是否存在影响?

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主要有: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专项资管计划,按照质押权人登记的要求,集合资管计划的质押权人为管理人;定向资管计划的质押权人为管理人或者委托人;专项资管参照适用。

根据上述质押权人登记的规则,本次新规按照质押权人规范的口径去理解,或对资管计划并未完全封堵,以目前证券公司规模最大的定向资管计划来分析,其或可以正常开展。但需要注意:

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参与场外股权质押的,质押人应登记为委托人。

综上,集合资管因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被排除在外,这里还有另一个关注是集合资管涉及的是募集资金,或和上海局最新的监管口径、银监会最新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相协调,统一监管下,一切都在去杠杆的基础上回归本源。

3. 定向资管参与或需要和贷款类业务监管导向看齐

上海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要求中对定向资管明确(因上述解读已经排除集合资管、此处不增加上海局关于集合资管的监管口径)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

 

为此,定向资管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前述口径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证券公司应做好委托人的资金审查,不得为募集资金;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中,参照场内的要求执行,实施资金专户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用途,对违约情形约定清楚。

 

4. 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

 

这条禁止无形中对于银行和信托的股票质押业务形成围剿,监管明确不得提供的第三方服务特别关键的有:盯市和违约处置。

 

一旦证券公司对场外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出方提供这类第三方服务,对于部分银行、信托机构业务将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随着当前市场情况的多变,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太多,停止证券公司此类业务也控制其他机构的业务风险向证券公司传导。

 

5. 综合

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押权人参与场外质押、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这类限制可以说是补短板的关键,通过场内场外一体化监管,各监管协同监管,对全面防范此类业务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各类风险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促进A股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健全,无论是从准入到集中度到风险监测到违约处置到黑名单制度,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也将不断完善。 

 

近期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监管动态回顾

 

1.彻底切断了一般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为整个金融降杠杆再上一城。各类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等,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的道路上被堵截。

 

2.按照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集合、定向、专项)额外增加计算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这个监管措施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相关风控指标,对开展具体业务的影响立杆见影,特别是对于中小券商来讲压力显著。

 

通过额外增加计提1.5%的特定风险准备,相当于对该项业务在监管层面更为审慎,也不鼓励,毕竟委托贷款的口子刚刚收紧,场内质押融资的协同监管也紧随而来。

 

1.5%的特定风险准备,比结构化资管计划1%的计提标准还高,一方面降低券商参与的便利性,另一方面对于定向资管的通道业务也是打击。毕竟大资管新规(意见稿)没有限制这种1层嵌套,这一块还是有空间的。

 

风险资本准备相关指标(列示重要性高)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标准

股票质押式回购

20%

操作风险准备:

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

1%

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

0.9%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

0.7%

其他定向资管计划

0.5%

参与场内股票质押的资管计划额外计提

1.5%

 

3.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业务规模(自营)和分类评级挂钩;分类评价也和风险准备金的调整有关,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角度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不断控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4.公募产品不得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融出方,不断收缩市场能够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量,从源头去杠杆,也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的融资成本,倒逼融入方去权衡资金成本。

 

5.对融入方落实严格尽调制度,同时专户管理所融资金的使用管理,破解以往形式管理、管理不到位、无法进行约束的情形。

 

新规要求《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禁止用途。

 

6.为了确保的制度的有效执行,规定了黑名单惩戒措施,监管约束进一步升级。

 

新规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7.对于具体的比例限制、质押率限制、质押比例限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8.新规更加突出产品作为融出方的风险管控,要求产品不得参与有业绩承诺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

 

并购重组中涉及业绩承诺的,相关质押人可能因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而需要股份进行补偿,进而导致融入方债权难以实现。近期某上市公司董高监(高管)参与的增持计划信托份额被清零也揭示了相关的风险。

 

8.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要集中统一管理,做好人员管理、信息隔离和利益冲突的防范工作,公平对待自营和资管产品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同时也不得利用该项业务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9.新规提高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门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和具体的落脚点,明确了500/50的监管要求;对于此前各种某某融产品直接予以退出规范,降低散户炒股杠杆,落实融资禁止投向二级市场、申购新股的要求。证券公司业务短期存在业务布局调整期。

 

10. 证监会机构部特别提示了防范个股的风险,指出乐视网爆出的特殊风险,同时,股票质押式业务还需要关注的有减持新规带来的影响,既要防止因为业务约定的保障措施进而导致质押人违反减持新规,又要防范因执行减持新股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因此不仅要完善业务评审规则,也要完善业务协议和具体的处置手段。除了考虑减持,质押权人还需要关注融资方的两融账户情况,防范特殊情况下风险集中爆发。

11.新规明确了产品不得作为融入方(特殊除外),公募产品不得作为融出方,对于证券公司而言,除了具有公募资管牌照的证券公司存在公募产品外,还有大集合产品,证监会机构部就大资管产品的具体落实新规给出了具体的答案。

 

首先大集合作为公开募集属性的资管产品,作为基金法之前的产物,按照1.12新规,明确不得参与资金融出活动。

 

证监会机构部明确了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同时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即未来,所有公募产品将不会再有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融出方和融入方身份。

 

12.对于资产减值的计提,监管要求要从严计提。

关于股票质押业务,中注协也高度关注相关风险。中注协在审计报告关键关口,就股票质押业务较多的金融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提出明确审计指导,具体分为五条,本文简要列明五条,具体全文和分析请转链接阅读,以免本文篇幅过长。

 请转入链接阅读:

组合拳剑指股票质押业务,中注协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开刀

一是关注相关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是关注股票质押业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三是关注股票质押业务涉诉情况。

四是关注股票质押业务列报与披露。

五是关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附:东方证券2017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东方证券(600958)发布关于计提资产减持准备的公告,其中境内股票质押融资计提2.255亿元

 

2018年1月26日,东方证券发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8-006),公告涉及该公司对若干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公告,对相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2,544.32万元,以下是对具体股票经测算后分别计提减值准备的明细:

(单位:人民币) 

 

质押股票

融出本金(万元)

是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万元)

2017年末市值(万元)

计提减持比例

皇氏集团(002329)

40,500.00

4,337.04

38,083.32

10.7%

粤传媒(002181)

6,140.00

435.72

6,339.42

7.09%

乐视网(300104)

40,000.00

17,771.56

44.42%

86640.00

22544.32

 

1.1对皇氏集团(002329)计提减值准备 

质押在公司的皇氏集团股票2017年末市值为人民币38,083.32万元,公司该笔业务融出资金本金为人民币40,500.00万元。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该笔股票质押回购属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将账面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经测算,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337.04万元。

 

1.2对粤传媒(002181)计提减值准备 

质押在公司的粤传媒股票2017年末市值为人民币6,339.42万元,公司该笔业务融出资金本金为人民币6,140.00万元。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该笔股票质押回购属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将账面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经测算,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35.72万元。

 

1.3对乐视网(300104)计提减值准备

质押股票乐视网自2017年4月17日停牌,于2018年1月24日复牌。公司该笔业务融出资金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鉴于回购方到期未履行义务,且公司认为截至本公告日乐视网的股价难以反映其公允价值、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该笔股票质押回购属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将账面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在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过程中,结合乐视网的事态发展,公司综合运用了市场法、指数法等估值模型评估了质押标的股票的价值,作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7,771.56万元。

 

根据上述具体的计提减值细节,上述股票涉及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均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未其他机构提供参考。具体相关的交易信息参见本文第三部分。

 

(二)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对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融资相关的股票德普科技(HK03823)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股价持续低迷,导致融资股票价值无法覆盖客户融资金额。

 

另2017年11月9日,因香港证监会认为德普科技中期报告载有重大失实、不完整或具误导资料,德普科技股票开始停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恢复交易。

 

此笔孖展融资业务本金折合人民币17,728.45万元(按2017年12月末人民币兑港币汇率0.8359折算)。截至2016年末,东方香港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3,422.65万元,东方香港2017年度进一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6,309.23万元。两次共计提9731.88万元。经计算,到2017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该项融出资金共计提减值比例为:54.89%。

 

(三)除了融出资金等计提的减值准备,东方证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1东方证券对其持有两项已经逾期的债券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东方证券对持有的两项债券投资“15中城建MTN001”和“15国裕物流CP001”计提减值准备。

该两笔债券投资未偿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989.08万元,两笔债券均已逾期。

截至2016年末,其已对“15国裕物流CP00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998.00万元。2017年末,对上述两笔债券投资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6,991.08万元。

3.2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包括五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股权投资及两笔股权投资基金。

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对这7笔交易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为: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如果单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应当认定其已发生减值。2017年末,东证创投持有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符合减值认定的条件。

上述已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共计人民币21,561.25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8,328.78万元。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为:38.63%。

(四)本次公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总体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1根据全文,2017年末,东方证券及其各类全资子公司对2017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融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37,182.33万元,2017年度累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44,210.33万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名称

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融出资金

6,309.2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544.3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319.86

其他

36.92

合计

44,210.33

以上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4.2本次公告减值准备事项对上市公司具体影响

根据4.1内容,2017年度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44,210.33万元,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经查,2016年度,东方证券公告的经审计净利润为:242,665.07万元,本次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为约占18.22%。(合并报表口径)

此类减值准备直接导致公司2017年当年利润总额减少人民币44,210.33万元,将减少公司净利润人民币33,157.75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为准。

 

根据东方证券(6009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18-005),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3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3.16%;营业利润41.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7.72%;利润总额43.8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5.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3.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3.5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4.79%;基本每股收益0.57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9.02%。

 

根据东方证券2017年的业绩快报,初步计算2017年累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占2017年净利润的比例为:44,210.33万元/335,029.80(万元)(扣非后)约为13.2%。 

 

一只股票停牌了,发公告说是股权质押给来自银行了,这样的停牌是三五天就复牌还是等几个月矛啊?

股权质押是不停牌的,这只是停牌同时发的公告,不是停牌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停牌的原因有: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2、证券监管*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4、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5、上市证券计划发行股票、配股;6、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根据《兴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下列不可以作为质物的是()

C

经中国人民银行来自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画段科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买卖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布又望波丰力走年供...

正确答案:×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不能买入。

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执业编号:S0300517030002)

联讯证券研究院宏观组钟林楠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二、银行如何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我们先来看场内模式。银行参与场内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要么是先由券商自营资金出资,然后打包成股票质押受益权,由银行出资购买;要么是通过认购券商资管产品的方式间接参与,主要有“一对一”与“一对多”两种交易结构。

在“一对一”交易结构下,银行理财资金会先发起设立单一信托计划或基金专项计划,然后信托或基金专项计划去认购约定好的券商定向资管产品,同时约定银行理财资金主要投向股票质押式回购。

   当然,银行也可以直接对接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但这种模式下,缺少了隐性刚兑的信托计划的保护(或基金专项计划),一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亏损,银行理财资金便会直接受到冲击,这种风险对于“刚兑”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所以,银行理财一般都会采取“银行-信托-券商”的模式。在整个模式流程中,银行可直接提供交易两头,既提供资金也提供项目,券商变成纯通道;也可由银行出资金,券商提供项目,定向资管计划成为主动管理型计划。

而在“一对多”的交易结构下,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认购券商小集合优先级资金的方式参与,由券商自有资金或拉其他社会资金担任劣后层作为安全垫,一旦发生风险损失,由劣后层承担损失,作为优先层的银行理财获得固定收益,基本不承担风险损失。

但同时由于劣后层承担了更高的风险,需要相应的风险溢价补偿,因此劣后层也会要求在满足优先层的固定收益后,获取多余的浮动超额收益。一般情况下,劣后与优先的比例在1:1.5-1:2.5之间。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发现银行参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全部以借券商通道的形式开展,银行需要多花费几十甚至上百BP的通道费。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不直接参与呢?

这就要说到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与监管规定了。

直观看,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尽管融资人以股票做抵押,易变现处理,但其实出钱方还是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信用风险。如果借钱人到期无法偿还本金,而质押的股票又出于各类原因(如司法冻结)无法及时变现补偿,则实际这桩借贷关系是违约了的,不但利息没有保障,本金也会赔进去。

  二是市场风险。即使最后上述股票能够变现偿还,但也面临着股价波动的风险,如果股票大幅下跌,质押股票的市值无法覆盖借出的本金,那出钱方实际也面临着亏损。

基于以上两类风险,出钱方有必要采取风控以应对可能的违约浮亏。具体的风控措施通常从以下几点来展开:

一是在业务开展前,提前做好尽职调查。主要是对质押标的股票与融资人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缺陷,股票背后的企业经营状况、历史沿革、稳定性等各方面也是重点,必要时还可要求融资人增加相应的担保抵押物;

二是在出钱时对质押股票市值打折,即设立调整质押率,风险越大,给越低的质押率。比如说你质押了1亿的股票,但我只借给你0.5亿,质押率便是50%。在设置质押率时,需要综合考虑质押股票资质、期限、融资人的资信等多方面因素(图表5)。

目前,我国全部A股的质押率普遍低于50%,流通股深交所稳定在40%左右,上交所相对高一点,在42-43%左右;限售股则基本在40%以下。

三是每天对质押的股票市值进行监督,即采取盯市的做法,设立预警线与平仓线。如果股价下跌后,质押的股票市值下降,你股票账户中的钱低于预警线,那我就会通知你赶快补仓,增加质押股票或加现金(仅限上交所);如果不及时补仓,股价继续下跌触碰到平仓线,那我便直接变卖股票化解风险。

以上几点风控措施,第一点和第二点银行都可自己执行,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第三点,银行却无能为力。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不能投资股票市场,不能在券商开户。这意味着银行不能每天盯市,如果一旦借钱的人违约,银行也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变卖质押股票及时弥补损失。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银行理财资金需要借用券商的通道,以资管产品的名义在券商开户,委托券商盯市,一是在规避监管法规的限制,扩大理财资金投向;二是防范风险,给自身提供一个保护层。

在具体投资时,券商会对融资人进行把控,凭借自身经验给出相应的风控建议,但作为出资人的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会自己提出相对保守的警戒线与平仓线,而融资人则不想因为过低的警戒线与平仓线频繁补仓,占用过多的资金,会进行讨价还价,这时券商便在客户与出资方之间协调撮合统一,促成交易。

最后,我们再来看场外模式。

银行参与场外股票质押也主要是两种模式,一是直接采取股票质押贷款的方式,以股票(股权)作为抵押物,给融资人提供贷款;二是采取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方式,借助信托间接参与。

第一种交易结构相对简单,我们重点看第二种。第二种买入返售方式有多种交易结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图表9)。这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

(1)A银行出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同时约定资金用于发放场外股票质押式贷款。如此,A银行便获得了这个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即获得收益的权利);

(2)然后B银行以同业资金买下A银行的信托受益权,如此B银行成为了信托计划的实际出资人;

(3)最后C银行出保函,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1天,买下B银行从A银行手中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在以上过程中,C银行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也是这次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模式的实际发起人。通过这种方式,C银行间接得参与了股票质押回购,获得了信托计划承诺的固定收益,资金退出时间即信托计划到期时。

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相似,场外模式也面临着相同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也需要逐日盯市,设置警戒线与平仓线,一般由信托机构担当。

但与场内模式有所不同,场外模式下,质押股票的融资人一旦低于平仓线,出现违约,银行信托等机构不能马上在市场上变卖止损,而是需要走司法程序,类同贷款处理,从判决到处置的时间很长。

因此,银行参与场外质押式回购比场内要更为谨慎,审批周期也更长,一旦发生触及平仓线的情况,银行一般会与融资人协商解决,或在业务开展前要求增加其他担保抵押物,同时进行强制公证,减少司法处置的时间。

三、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有何限制?

除了知道如何开展业务外,我们也需知道当前及未来可能对这类业务的监管形势。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此类业务自身发展的监管;二是对银行参与此类业务的监管限制。

我们先来看后者。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G06理财业务月度报表中披露,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已经正式被确认为非标资产,而场外质押式回购由于其结构非标准化,早已被确认为非标资产。因此无论场内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都已成为非标资产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是需要占用非标额度的。而银行理财资金的非标额度的限制主要有三点:一是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中规定的35%与4%孰低;二是专门针对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投资股票质押限制;三是2016年7月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

最后,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发展,证监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条例,最新的是2016年10月下旬证监会拟提出的股票质押式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未来监管层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展的一个引导趋势。

图表11是我们对2016年10月下旬的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简单解读,从总的目标趋势来看,证监会有意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规模的扩张,以及控制并去化杠杆,防范市场风险的政策导向,是金融去杠杆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上的一个缩影。

对于业务开展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整体规模仍会增长,但受监管影响扩张速度会放缓。同时由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仍然属于相对高收益的固定收益资产,吸引着银行资金的加快进入,以及监管所提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因素影响,后期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利率有下滑的趋势,整体业务竞争会更为激烈。

不过考虑到此前券商相对于银行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优势在于高效、标的证券以及质押率等方面,若后续征求意见稿确切实施,将压缩券商在股票质押市场上的优势,对银行或构成利好。银行在监管大潮下,应当主动适应新的监管环境,适当评估自身的监管额度,谨慎平稳发展。

股票质押回购的融出方包括哪些?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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