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正规合法吗(万家公用事业基金怎么样?望高手指点)

2023-11-23 09:39:23 59 0

万家公用事业基金怎么样?望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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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被带“紧箍咒”2016年会有1.7万家私募面临资格撤销(附政策全文)

2月5日下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即可又引来私募小伙伴们纷纷转发。

这两天基金君看到,协会陆续出台了私募内控指引、私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年底政策密集发布期令人浮想联翩,监管来了,2016年行业将发生巨大变革。

一晃私募备案登记工作开展已有两年了,看着私募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被认可、在规范,相信每一个从业人员内心都是感慨万千的。基金君犹记得,两年前协会颁发首批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不少老牌私募人士拿到以后都很激动,私募行业经历了十年风雨路,如今终于成为正规军。

基金君看到,今天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经历前两年牛市,基金君周围的朋友也有不少“奔私”创业,真正在经历着一个私募大时代。

抒发了那么多情怀,基金君也得言归正传,大家一起来看看最新监管的声音,用心解读以了解政策方向。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细看下来,主要有几个点:

一是私募以后不再发放纸质、电子牌照了,避免征信乱象;二是拿了牌照不发产品的要被取消资格;三是不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等信息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四是私募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五是私募至少2名高管要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不发纸质、电子牌照了打击非法征信

首先《公告》说了,以后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基金君知道,一些私募拿着协会的牌照玩坏了,夸大宣传自己是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来达到自我征信的效果,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非法集资等,还有的甚至倒卖牌照,非法办理。这些都对行业造成很大伤害,也有违了备案的初衷。尽管协会一再强调了很多次,还在协会网站郑重公布,但乱象依旧不断。现在协会索性不再颁布这样的牌照,只做备案登记。

2/3私募面临资格撤销拿了牌照不发产品要取消资格

《公告》规定,登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备案产品的,就要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了。

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新登记的私募,如果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产品;二是登记满了12个月的私募,在今年5月1日前还没有备案产品;三是登记没满12个月,在今年8月1日前没有备案产品。这些统统要被注销原来的牌照。

原来私募有两万多家,但协会通过调查发现,竟然有69%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登记但是未备案基金,数量超过1.7万家。

不少机构最初不管三七二十一,快速、盲目登记牌照,有的甚至没有实缴的注册资金,为自己开展别的业务做背书,已经欺骗了一大帮投资者,尤其是一些私募股权机构。

基金君觉得,这么做是为了杜绝一些没有实质业务开展的私募,拿着牌照四处招摇撞骗,你必须要在管理产品、真正做投资,人家才能让你持牌,而且产品需要经过协会备案。有个私募小伙伴告诉基金君,现在私募产品备案要求也在提高,材料不完整、程序有问题的都不让备案。现在加强管理,正好洗掉一批不好好做投资的机构。

不及时报送信息者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公告》规定,私募管理人要及时通过备案登记系统报送私募产品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如果做不到,会被暂停受理产品备案申请,如果累计达到2次的,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

另外,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产品备案不了了,自己也登记不了了。

有些私募觉得备案后就一劳永逸,然后从来不更新信息,不报季度、年度运行情况,产品发生的重大问题,甚至他们的客户也不知道自己的产品运行如何,公司是否还在运作,经常要到出了问题时才知道原来资金被乱用。

另外,有些机构不如实填报信息,到处注册多个关联机构,动不动就玩消失、失联。及时报送信息,通过程序上的连续性、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投资者不至于处于信息真空情况,好坏都有说法。

但有些私募存在不太适应信息持续报告制度,没有形成自觉性和合规意识等问题,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不连续、甚至失真。这该如何是好?监管的意思是通过相关惩罚措施,慢慢就形成习惯了。

提交法律意见书

《公告》规定,新私募申请备案、老私募发产品,还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要对私募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基金君认为,法律意见书等于是借用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来办事。实际情况中,基金君也接触到协会和律所的多项合作,原来在备案过程中,确实碰上过有些私募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等事情,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协会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来帮忙审核私募资格,依靠第三方的专业性进行尽职调查,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这样备案的私募机构资质会更加稳妥。

至少2名高管要基金从业资格证

《公告》规定,做股票等证券投资的私募高管人员都应该要基金从业资格,而不是证券投资的,也至少要有2名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则是必须有的。另外,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同时,协会还对高管拿证做了规定,不仅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还要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并且资管年均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等。

原来浏览协会网站时,基金君确实发现不少私募的高管(除了原来公募出来的,本来就考过,无压力)都没有从业资格证,成为风险提示,尤其是一些民间派的私募人士。现在协会把这项考试纳入旗下,也是为了方便私募小伙伴去考,基金君身边就有私募小伙伴最近在抓紧看书,考从业资格证,不拖组织后腿。

基金君认为,基金从业资格证是进入基金行业基本门槛,而高管作为精英人才,更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加强自律。现在好多做股票的私募其实都已经拿资格证了,重灾区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这一块,高管缺乏职业道德、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有些根本不懂金融的人还去搞投资,连客户都不放心。

其实协会在这方面已经放宽要求了,股权私募只要两个高管取得就可以,而且证券从业资格等其他资格证也能受到认可,但要加考一门职业道德方面的考试。

看完了正规的解读,来听听私募民间的声音吧,其实私募对于新规出台还是有很多疑问的。

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金融民工们扫了一眼平平无奇的股市,纷纷叹了口气准备回家过年~不想敬业的中基协却扔出了个更大的炸弹——进一步私募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来源:中国基金报)

来源:基金业协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基金经理李文宾如何?

基金经理李文宾是一位拥有十多年研究经验和5年多公募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擅长从高景气度行业中挖掘具备持续盈利的成长型公司。

李文宾管理的所有成立满1年的基金平均任职回报率达到23.09%。其中管理时间最长的万家成长优选任职回报率接近200%,年化回报达到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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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第一弹!十问十答读懂养老基金Y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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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风险提示: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股业绩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波动的风险。投资人购买基金时候应详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基本情况,及时关注本公司官网发布的产品风险等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由于各销售机构采取的风险评级方法不同,导致适当性匹配意见可能不一致,提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要根据各销售机构的规则进行匹配检验。基金法律文件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产品风险等级因参考因素不同而存在表述差异,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应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我国基金运营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所有阶段。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和其投资人员取得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也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基金怎么样,该捂还是抛?

还不错,看目前表现挺优异的,是一只主要投资股票的基金,在同类型产品中业绩表现还比较好的,我自己也是观望了一段时间去年才买的,今年这个基金涨幅已经超过15%,感觉比较有潜力,期待继续涨,但基金是捂出来的,最好还是别急着抛,先好好捂住吧!

万家基金~怎么样?

你好,还可以,运作水平中上等, 算不上行业内顶尖水平,但是可以做到为客户取得不错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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