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吗(农行优1怎么买?)

2023-11-16 20:48:46 59 0

农行优1怎么买?

农行优1是农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网上银行购买。在购买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认购款项。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优先股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优先股的收益相对较低,且可能存在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因此,在购买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投资规划。

股票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股票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①按股票持有者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种。三者在权利和义务上基本相同。不同点是国家股投资资金来自国家,不可转让;法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可以转让;个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个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②按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两者的混合等多种。普通股的收益完全依赖公司盈利的多少,因此风险较大,但享有优先认股、盈余分配、参与经营表决、股票自由转让等权利。优先股享有优先领取股息和优先得到清偿等优先权利,但股息是事先确定好的,不因公司盈利多少而变化,一般没有投票及表决权,而且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时间收回。优先股还分为参与优先和非参与优先、积累与非积累、可转换与不可转换、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等几大类。③股票按票面形式可分为有面额、无面额及有记名、无记名四种。有面额股票在票面上标注出票面价值,一经上市,其面额往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无面额股票仅标明其占资金总额的比例。我国上市的都是有面额股票。记名股将股东姓名记入专门设置的股东名簿,转让时须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的名字不记入名簿,买卖后无需过户。④按享受投票权益可分为单权、多权及无权三种。每张股票仅有一份表决权的股票称单权股票;每张股票享有多份表决权的股票称多权股票;没有表决权的股票称无权股票。⑤按发行范围可分为a股、b股h股和f股四种。a股是在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普通股票;b股是专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以外币买卖的特种普通股票;h股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f股是我国股份公司在海外发行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我国股票的分类由于我国股市正经历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历程,我国股票的通俗分类和国外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一般可将其分为流通股及非流通股两大类。1.可流通股股票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归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票。a股股票是指已在或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股票,这种股票按规定只能由我国居民或法人购买,所以我国股民通常所言的股票一般都是指a股股票。在这种股票中,它又分为社会公众股和职工内部股两类,其中社会公众股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发行的股票,而内部职工股严格来说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购买的股票,其购买方式、价格及上市流通条件都与社会公众股有所不同。b股股票是以人民币为股票面值、以外币为认购和交易币种的股票,它是境外投资者向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法人股股票是指在北京的staq和net两个证券交易系统内上市挂牌的股票。之所以称为法人股,是因为在这两个系统内流通的股票只能由法人参与认购及交易,而自然人是不能在这两个系统内买卖股票的。境外上市股票是指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目前主要有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流通的h股,还有在美国证券交易系统疲通的n股。2.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时由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而法人股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专门向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而成的。这一部分股票未上市流通的原因一是国家股的代表人尚未确定,其上市转让难以操作;其二是在发行股票时,部分法人股的募集和社会公众股条件有所不同;其三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比例高达2/3,其上市流通会对现在的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股市的成熟和发展,这一部分股票必然将会进入沪深股市的二级流通市场。a股和b股是在中国大陆上市的境外上市股票是指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目前主要有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流通的h股,还有在美国证券交易系统上市的n股(包括newyork交易所和nasdaq上市的)。

可以用现金购买优先股票吗

不可以。中国目前没有优先股票。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近日,济宁矿业集团海纳科技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了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本次发行对象为济宁市惠达财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票面金额为每股人民币100.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发行对象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股票数量为10万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优先股发行为浮动股息率,按照本次发行优先股应被全部或部分回售或赎回上一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确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存续期限为3年,自本次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之日起算。

(五)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核算,主要原因如下:

本次优先股期限本次存续期限为3年,自本次优先股初始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发行人和发行对象对赎回及回售条款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发行预案相关条款及《优先股认购协议》的规定,公司不能无条件的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该合同义务,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该发行预案并未赋予优先股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且该优先股持有方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与公司在存续期内公允价值变动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该金融负债不满足会计准则关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的相关条件。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将发行的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其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不在税前列支。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公司将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后续相关的税务处理。

(七)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交易、股息发放、回购、转换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的形式直接向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而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财丰投资作为我国居民企业,其投资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此,如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投资者按照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优先股的回购与优先股转让适用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相同。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本次优先股相关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主办券商认为,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让、股息发放、回购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普华永道:永续债和优先股——权益还是负债?

201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指出“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资本真实性管理,提高财务真实性。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基于上述背景,为加强企业资本管理、降低资产负债率,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开始被运用,其中满足一定条件在会计上可分类为权益的永续债或优先股备受青睐。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发行永续债1200只,发行规模约1.73万亿人民币。

负债和权益区分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在2018年发布其应用指南,随后又于2019年1月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新规”)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

在判断一项永续债或优先股应划分为负债或权益时,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运用负债和权益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其会计分类。

1.是否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

对于不含转股特征的永续债或优先股的常见条款简要分析如下:

a.是否无条件避免赎回或可续期;

 

企业所发行的永续债或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没有回售权,或虽然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的结算条款不构成负债。

 

b.强制付息,即发行方按合同约定必须按时支付利息(无自主递延利息支付权);

例:企业发行一项可续期永续债,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分类为负债。

c.发行人有自主递延利息支付权,同时含有“股利制动机制”或“股利推动机制”条款;

“股利制动机制”通常规定企业如果在每年约定日期不宣派或支付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利推动机制”通常规定企业在发行日后每年约定日期之前12个月内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须宣派或支付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股利。

如果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连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且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并不会导致该永续债或优先股被分类为负债。

d.“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新规详细规定)

永续债合同规定了初始期限、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初始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如果发行方决定续期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间接构成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间接义务”)。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e.清偿顺序考虑(新规详细规定)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

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f.对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考虑;

例如,若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则投资人可表决向发行人回售。

破产或视同清算;

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

财务指标承诺未达标;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控制权变更或信用评级被降级;

发生其他被投资者认定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事项;

由于发行人不能控制上述事项的发生,进而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因此,包含此类条款的永续债或优先股也应当被分类为负债。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如普通股)结算的永续债或优先股(可转换永续债或优先股),如果在不考虑转股特征的情况下该优先股或永续债满足权益定义;对于该可转换永续债或优先股,若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固定的,则该可转换永续债或优先股应分类为权益;否则分类为负债。

例: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本例中,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上可视作甲公司将在3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人民币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整体是一项负债。

例: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优先股,在不考虑转股特征的情况下该优先股满足权益定义。合同条款约定,投资人可以选择在3年后以每100元的优先股转换为5股甲公司的普通股。

本例中,转股条款为以交付固定数量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即,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该可转换优先股分类为权益;

3.合并财务报表中负债和权益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例:某集团一子公司发行一项权益工具,同时其母公司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母公司可能对相关的支付金额(如股利)作出担保或承诺在该子公司自主决定不支付预期款项时购买这些股份。

在这种情形下,尽管集团子公司可能可以将这项工具分类为权益,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意味着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无法避免交付现金的支付义务,导致其在合并层面分类为负债。

企业实操提示

企业应当基于真实、完整的合同进行相关分析和判断。在实务中,有时存在部分条款措词不够严谨或不够明确的情况,企业应当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以判断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交付现金的义务。

同时,企业发行永续债或优先股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满足权益分类后,应对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跟踪。如:因股利推动机制下,发行方自主决定分配普通股股利,从而触发强制付息后,需要一次性计提已触发的计息期(通常为1年)全部利息作为利润分配,可能会增加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应付股利)且减少净资产(利润分配),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发行时间和强制付息事件的安排。

此外,发行文件中通常还存在其他承诺,如企业发生重大担保、抵押、质押、诉讼及董监高变动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从而触发赎回,建议企业持续关注是否满足该等承诺,避免触发强制支付或违约。

最后,企业发行永续债或优先股的真实意图应当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应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确保财务真实性。

信息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由四大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散户能买优先股?

散户是不可以买优先股的。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具有如下特点:

1.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无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业绩好坏影响,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3.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三类优先股区别?

股票可以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

按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三类。

现在比较流行的分类方法还分为: A股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

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 B股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 H股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 (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

S股 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 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对应的策略就是你需要从大方向分析,往小方向实施,一定要投资而不是投机。

解读:“优先股”,到底“优”在哪?

导语:优先股制度是海外上市公司常用的融资手段,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美国拥有超过100年的优先股发行历史,是全球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股神巴菲特是一个热衷于优先股的投资者。

以投资高盛优先股为例,当时的情况是2008年高盛受次贷危机冲击,经营面临巨大压力。巴菲特与高盛达成协议,由巴菲特管理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向高盛投入50亿美元,购买其股息率为10%的优先股。以帮助高盛集团增加资本额,并恢复市场对该投资银行巨头的信心。

其效果也可谓立竿见影,在接受巴菲特投资之后的一天,高盛集团成功进行了一次增股,获得57.5亿美元融资。

在次贷危机期间,巴菲特还买过箭牌口香糖、通用电气、道氏化学、瑞士在保险的优先股,加上投入高盛优先股的50亿美元,当时一共在优先股上投入了211亿美元。

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的特点: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1)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

(2)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3)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

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优先股的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

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优先股?

(1)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使资产负债率能够下降,能多融钱多做生意,同时又不稀释原有股东的权利。

(2)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比如有些公司现在想降低一下资产负债率,补充一下长期资金,这是一个权益性的,如果是债性的优先股是会提高资产负债率。

(3)创业初期成长期的公司,目前的股票估值比较低,现在发普通股的稀释过于厉害,所以这个时候不太愿意发普通股,而是选择优先股。

(4)优先股还可以做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并购重组的时候,买一个公司或者资产,可以用现金作为对价也可以用股票作为对价买,以前没有优先股工具的时候,股票对价只有普通股,有优先股工具的时候可以选择发优先股给人家,作为支付对价。

如何投资优先股?

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目前A股市场的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卖,不存在任何限制。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在新三板上发行优先股的规定

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

第三,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第四,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二百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工行优先股什么人可以买,如何买?

上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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